Q1:发票真伪鉴定 2016-01-28
A1:
申办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应提交表格
《发票鉴定申请书》(对被鉴定发票进行简易鉴定,不需出具发票鉴定结论文书,鉴定后当场予以退还被鉴定发票的,可以不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申办材料
1.《发票鉴定申请书》
2. 被鉴定发票的原件、复印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办理流程
1.简易鉴定:对被鉴定发票进行简易鉴定,不需出具发票鉴定结论文书,鉴定后当场予以退还被鉴定发票。
2.一般鉴定:领表-提出申请-领取鉴定报告。
领表:纳税人在纳税服务厅领取《发票鉴定申请书》,或者网上直接下载该表格;
提出申请:纳税人填写申请书后,携带申办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机关给予受理;
领取鉴定报告:在办理时限内,税务机关对发票实施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办理时限
发票鉴定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鉴定完毕,特殊情况可延长鉴定期限,但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Q2:纳税人领用发票调整 2016-01-28
A2:
申办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薄。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应提交表格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
申办材料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流程
领表-提出申请-领取核准结果。
领表:纳税人在纳税服务厅领取《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或者网上直接下载该表格;
提出申请:纳税人填写申请表后,携带申办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机关给予受理;
领取发票领购簿:在办理时限内,税务机关发核准纳税人可购买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并发放《发票领用结果表》。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
Q3:代开发票2016-01-28
A3:
申办条件
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临时到征管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或代开发票。
应提交表格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表》1份
申办材料
(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表》
(二)代开发票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三)企业户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提供临时劳务(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收入金额为30000元(含)以上或个人提供长期劳务(原则上连续一个月以上)申请代开发票的,应提供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接收的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时间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提供临时劳务收入金额为30000元以下申请代开发票的,不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如果合同约定分次付款,但未明确每次付款时间及金额的,在每次代开时还必须提供付款方付款证明。
私房出租代开发票,纳税人应先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源信息登记。合同期限内,只要出租方与承租方未发生变更,每次申请代开发票无需再提供出租方的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有变更,则需要重新进行房源信息登记。
(四)单位、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收入,如属于免税范围,应在代开发票申请表中填写免税规定,并提供免税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
办理流程
领表-提出申请-缴纳税款-开具发票。
领表:纳税人在纳税服务厅领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表》,或者网上直接下载该表格;
提出申请:纳税人填写申请表后,携带申办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机关给予受理;
缴纳税款:依法缴纳税款(有减免税项目的税务机关将予以审批减免);开具发票:办税服务厅开具完税凭证及发票。
Q4:变更登记(一照一码变更登记)2016-01-28
A4:
申办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应提交表格
详见厦门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网上办事大厅—按职权目录—表报下载
http://www.xmgs.gov.cn/bszn/bgxz
申办材料
详见厦门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网上办事大厅—按职权目录—行政许可
http://www.xmgs.gov.cn/bszn/zqml/xzxk
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Q5:注销登记(一照一码登记纳税人)2016-01-28
A5:
申办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
应提交表格
《清税申报表》1份
申办材料
(1)《清税申报表》1份;
(2)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
(5)开立期间经营情况说明(开立期间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提供)。
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办理流程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相关部门对纳税人的发票、申报等情况进行核对,如符合注销条件的,即时办结;
(3)对于国税、地税均已注销的,制作《清税证明》交纳税人;
办理时限
(1)未领用发票、开立期间未申报或全部零申报、未开立银行账户、未涉及地方税费(含社保费)缴纳的纳税人,即时办结。
(2)其他纳税人20 个工作日办结(不含特别纳税调整时间、若纳税人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稽查结案后继续计算)。
Q6: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纳税人登记)2016-01-28
A6:
申办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应提交表格
详见厦门工商局红盾信息网—网上办事大厅—按职权目录—表报下载 http://www.xmgs.gov.cn/bszn/bgxz
申办材料
详见厦门工商局红盾信息网—网上办事大厅—按职权目录—行政许可
http://www.xmgs.gov.cn/bszn/zqml/xzxk
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流程图
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纳税人登记)流程图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Q7:退税申请 2016-01-28
A7:
申办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库管理规定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应提交表格
《退税申请表》,2份
申办材料
退税申请表;申请退税的入库完税凭证(税收缴款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税收完税证);多缴税费证明材料(减免税通知单、汇算报告、稽查文书);个体工商户退库应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退库申请人为2个(含)自然人以上,而收款人为其中一人的,退库申请人应提供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内容包括具体原因及同意将全部退库款项退给该收款人的声明,书面说明材料须所有退库申请人签章确认。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办理流程
1、纳税人通过纸质或地税网站提出退税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区级地方税务局批准。
3、区级地税局批准后通知国库将相关税款退还到企业或个人的银行账户中。
流程图
http://www.xm-l-tax.gov.cn/xmds/xzzq/qt04.htm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时限为10天;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退税时限为15天。
Q8:首次领用发票2016-01-28
A8:
办理机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和联系电话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申办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薄。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应提交表格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
申办材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办理流程
领表-提出申请-领取发票领用簿。
领表:纳税人在纳税服务厅领取《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或者网上直接下载该表格;
提出申请:纳税人填写申请表后,携带申办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机关给予受理;
领取发票领购簿:在办理时限内,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可购买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并发给发票领购簿,凭此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
Q9: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发票流程:2016-01-20
A9:
申请发票份数:增值税发票系统发票核定及调整
申请条件:符合申请增值税发票系统发票的纳税人
办理材料: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 份;2.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 (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3.发票专用章印模;(初次核定时提供)
备注:如果企业之前使用的是通用机打发票的话就要将原有的通用机打发票删除后方可在申请升级为增值税普通发票,需提供上述小规模资料一份。
上述资料均要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纳税人票钟核定表上要多加盖发票章以及法人签章
Q10: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2016-01-20
A10: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申请抵扣的,由销货方到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开具。
二、申请条件
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纳税人
三、办理材料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五、办理地点
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除外)
Q11:专用发票代开2016-01-20
A11: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申请条件
需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三、办理材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或《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五、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Q12:发票认证2016-01-20
A12: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识别、确认。
二、申请条件
无
三、办理材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五、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除外)